文/李柏毅律師
一、案例:
辦公室同事間聊天時,如果對某同事講黃色笑話,結果是旁邊在場聽到的另一位同事感到不舒服,因此提出職場性騷擾申訴,被申訴人則解釋自己並不是對申訴人說話,沒有性騷擾申訴人的意思,這樣也會構成職場性騷擾嗎?
二、解說:
1.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僱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曾有案例是,醫師在手術室對病患動手術時,因為手機有來電,經流動護理師詢問是否要接,醫師遂對流動護理師表示「要接」、「她是我小三」,並有提及「先洗澡等我」之字眼,本案例特別的地方是,並不是流動護理師提出申訴,而是另一位在場的護理師提出申訴,經醫院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案經訴訟,法院判決理由表示:「原告於病患手術進行中,對於共同實施手術作業之流動護理師表示來電者為『小三』,並結合『先洗澡等我』之用詞,整體觀之,實有暗示來電者應先潔凈身體以提升後續進一步發生性行為之品質,引發聽聞者對原告與來電者間不正當關係之遐想,具有性意味之意涵,即以暗示之方式使聽聞者感到冒犯而影響相關手術工作之進行,對流動護理師而言確屬性騷擾行為無誤。」、「原告使用之用語『小三』及『請她先洗好澡等我』兩用詞相結合後,整個語境脈絡即令人遐想原告是否將與婚姻關係外之第三者發生性行為,對於與該事並無相關且尚在進行手術工作之他人聽聞後,確有感到冒犯程度,業述如前,無論原告系針對何人通話,原告知悉其在手術中不便接聽電話,則在當時情境下原告應可預見該等言詞內容可使該工作環境中共同工作者有聽聞之可能,尚難以原告主觀上系與何人通話而否定該行為之性質系屬性騷擾言論。」
3.由上述案例之判決理由可知,就算職場性騷擾的申訴人並不是對話當事人,只是同時在場聽聞性暗示、黃色笑話,因此感到不舒服,其仍有權提出申訴,並確實有成立職場性騷擾的可能。
三、結論
同事間開玩笑、閑聊時,如內容涉及黃色笑話、開黃腔,就算說話對象不在意,但旁邊一起聽到的人仍可能因為感到不舒服,而提出申訴,如說話者未有迴避、未顧及在場其他人的感受,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即有成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所謂敵意環境性騷擾的可能,必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