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4 12 月

遼寧給農民評職稱:分為初級 中級 副高 正高級

近日,遼寧省農業農村廳發布通知,對《遼寧省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定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顯示,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設置為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各級別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農業技術員(新型職業農民);助理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正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全文:

遼寧省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定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型職業農民職業特點的職稱評審和人才評價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全省新型職業農民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農業農村人才隊伍,發揮其在鄉村振興中的引領作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深化職稱改革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戶籍住址在我省鄉鎮(涉農街道)以下,在我省農業農村一線,具有一定種植、養殖、農村社會服務等農業技術技能,能夠起到示範和帶頭作用,以農業生產經營或服務作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現代農業農村從業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農業農村領域的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事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農業新型經營主體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新型職業農民的職稱申報評審,公職人員、現役軍人、在校學生等除外。

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審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原則,不作為事業單位人才引進和崗位聘任依據。

第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設置為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各級別對應的職稱名稱依次為:農業技術員(新型職業農民);助理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正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

第五條
專業設置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圍繞我省農業重大產業、重大項目和農業新興業態的發展,以及國家農業農村現代化總目標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任務要求,評審專業包括農學、園藝、植物保護、水產、畜牧、獸醫、農業資源環境、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與質量安全、農村合作組織管理等專業。

第六條
堅持「破四唯」與「立新標」並舉,側重考察新型職業農民的技術水平、生產效益、社會貢獻和示範帶動能力。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規模、獲得表彰獎勵、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情況、示範帶動情況等工作業績均可作為評定依據。

第七條
實行「綠色通道」政策。對業績特別優秀、示範帶動作用明顯、創建特色品牌和有突出貢獻的無職稱人員實行「綠色通道」政策,打破學歷、年限、業績等條件限制,按照代表性業績成果、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價。

第八條
新型職業農民初級職稱按照考核認定的方式實施,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評定;中級、副高級職稱採取業績成果綜合評價方式實施,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評定;正高級職稱採取業績成果綜合評價、面試答辯的方式實施,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評定。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九條 申報新型職業農民職稱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熱愛「三農」事業,享有良好社會聲譽,作風端正,群眾公認度高。

(二)掌握一定的現代農業技術,有農業生產、經營實踐,有推廣、示範、帶動或技術指導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或技術指導服務達到一定規模、產生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無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無不良誠信記錄,無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農村相關工作的身體條件。

(五)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參加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或相關專業培訓。

(六)年齡不超過60周歲。

第三章 申報評定條件

新型職業農民申報各層級職稱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相應層級職稱申報評定條件。

第十條 員級職稱(新型職業農民):

(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或具備大學專科、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學歷滿1年,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二)基本了解本專業基礎知識,掌握某項專業生產技術或經營能力較為突出。

第十一條 助理級職稱(新型職業農民):

(一)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滿1年,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本系列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新型職業農民員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

(二)了解本專業基礎知識,能進行一般的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解決農業農村一般性技術問題。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技術集中培訓累計滿3天以上。

(三)在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中有一定的示範帶動能力。

第十二條 中級職稱(新型職業農民):

(一)具備博士學位,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滿2年,取得新型職業農民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滿4年,取得新型職業農民助理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學歷,取得新型職業農民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生產工作情況,解決試驗、示範、推廣和業務中的某些技術難題並進行總結分析,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工作開展。注重知識更新,積极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技術集中培訓累計滿7天以上。

(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業績成果等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類項目,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驗收;或參與研製開發新品種、新產品1項,獲得省(部)級以上註冊、登記、審(認)定證書;

2.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參與引進、推廣應用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1項以上,為農業生產的提質增效做出積極貢獻;

3.參與編寫專業技術相關培訓資料、技術手冊、技術推廣服務資料等在當地被廣泛認可;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高素質農民培育等相關培訓中授課交流15學時以上;

4.在市級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相關競賽中獲獎1項以上(排名前三名);或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農業相關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或因技術貢獻突出被縣(市、區)級以上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5.在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中,帶動或服務20戶以上農戶共同發展,產生一定規模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縣級以上示範社(場、園區等)。

第十三條副高級職稱(新型職業農民):

(一)具備博士學位滿2年,取得新型職業農民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滿5年,取得新型職業農民中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熟練掌握和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的科技發展動態,能夠開展科學試驗,及時引進和推廣省內外先進技術,分析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技術難題,貢獻突出,產生了比較顯著的社會或經濟效益,廣泛指導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工作開展。注重知識更新,取得現職稱以來,積极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技術集中培訓累計滿15天以上。

(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業績成果等條件中的2項(含)以上:

1.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類項目2項以上,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驗收;或主持研製開發新品種、新產品1項,獲得省(部)級以上註冊、登記、審(認)定證書;

2.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情況,主導引進、推廣應用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3項以上,為農業生產的提質增效做出積極貢獻,並因貢獻突出被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省級以上工作部門表彰;

3.對本行業進行技術示範和技能培訓輔導,開展指導或培訓300人次以上;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高素質農民培育等相關培訓中授課或經驗傳授30學時以上;

4.在市級以上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相關競賽中排名前三的;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農業相關專業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3項以上;或因技術貢獻突出被授予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5.在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中,帶動或服務50戶以上農戶共同發展,產生一定規模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社(場、園區等)。

6.主持編製市級以上地方標準1項。

第十四條 正高級職稱(新型職業農民):

(一)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滿5年,取得新型職業農民副高級職稱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及時掌握本專業的科技發展動態,能夠開展科學試驗和技術創新集成,分析解決當地生產及業務工作中的重大技術難題,產生顯著的社會或經濟效益,引領農業生產經營和農村工作開展。注重知識更新,取得現職稱以來,積极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技術集中培訓累計滿20天以上。

(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業績成果等條件中的2項(含)以上:

1.參與完成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類項目2項以上,通過項目下達單位組織的鑒定或驗收;或主持研製開發新品種、新產品2項以上,獲得省(部)級以上註冊、登記、審(認)定證書;

2.結合當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情況,主導引進、推廣應用新模式、新品種、新技術5項以上,為農業生產的提質增效做出積極貢獻,並因貢獻突出被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

3.主持編寫技術培訓教材、總結報告等,開展技術指導或培訓500人次以上;或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術培訓、高素質農民培育等相關培訓中授課或經驗傳授50學時以上;

4.在省級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相關競賽中排名前三的;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或因技術貢獻突出被授予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技術能手、科技狀元等榮譽稱號;

5.在種植、養殖、加工、經營等行業中,帶動或服務80戶以上農戶共同發展,產生顯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社(場、園區等)。

6.主持編製省地方標準1項以上。

7.將自身所持有的科技創新成果,近3年內成果轉化所創造的直接相關的經濟效益累計達到100萬元以上。

第四章 高技能人才申報和綠色通道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職業貫通發展規定,在農業生產一線崗位,從事相關專業技術技能工作,具有相關職業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的技能人才,可參加相應職稱評審。

(一)取得農業類高級工職業資格或三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後,工作滿2年,可申報助理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

(二)取得農業類技師職業資格或二級職業技能等級後,工作滿3年,可申報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

(三)取得農業類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一級職業技能等級後,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

第十六條
建立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具備申報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對確有特殊專長,示範帶動能力強,業績貢獻突出的,可不受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直接申報評審相應職稱。

(一)直接申報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條件:已獲評縣級專家稱號;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社(場、園區等)。

(二)直接申報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條件:已獲評市級專家稱號;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社(場、園區等);或在全省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相關競賽中獲得一等獎1項以上;或市級認定提供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待遇人員。

(三)直接申報正高級農藝師(新型職業農民)條件:已獲評省級專家稱號;或領辦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創建為全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示範社(場、園區等);或在全國農牧漁業相關獎項中獲得二等獎1項以上;或在全國農業行業職業技能相關競賽中獲得二等獎1項以上;或被評為「興遼英才計劃」農業專家。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獲得「新型職業農民」職稱人員待遇:

(一)設立在鄉(鎮)及以下的基層服務組織,在農村招聘相關人員時,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聘的權利;

(二)優先與單位或農戶簽訂有償技術承包、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推廣合同;

(三)優先享受新技術培訓,優先承接新品種、新產品、新模式的試驗示範;優先參加有關部門及學術群團組織舉辦的技術培訓、科技講座、外出考察、進修及學術會議等活動;優先推薦到異地傳授技術,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四)在吸納或遴選一部分具備資質的科技示範主體時優先取得職稱的新型職業農民,充分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相結合,取得職稱的新型職業農民優先進入農業一線技術服務隊伍;

(五)在「興遼英才計劃」農業專家舉薦遴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各類榮譽稱號評選和進入農村人才市場進行人才引進、交流、勞務輸出時,可優先推薦選拔;

(六)涉農部門各類農業項目和強農惠農政策要適當向取得新型職業農民職稱的農民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聘用、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技術人員,逐步形成項目促進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壯大的良性融合發展;

(七)對取得職稱的新型職業農民,由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建立檔案,納入農民培育師資庫,切實發揮鄉土專家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除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外,申報相應層級職稱須同時滿足學歷資歷、專業理論、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等條件。

第十九條 有關詞語、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數量級;「市級」均指設區的市,不含縣級市。

(二)參加農業農村相關業務、技術集中培訓,是指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省級以上農業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

(三)受邀參加培訓班授課的,以組織單位通知文件、邀請函、培訓班日程安排和培訓人員簽到表等為佐證材料。

(四)同一成果僅按其中的1項計算,不重複計算。

(五)「主要完成人」「主要發明人」是指獲獎項目或獎勵發放證書人員。

(六)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十條
工作年限為新型職業農民連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和技術推廣應用工作以來的時長,其他工作業績為新型職業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和技術推廣應用工作以來的情況,以單位或企業名義獲得的科技獎勵或榮譽稱號不能作為個人業績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員需由所在村委、鄉鎮(涉農街道)等相關職能部門推薦參評,並提供服務當地農業農村生產的業績貢獻材料。申報人和推薦單位應對申報人的個人信息和材料真實性進行書面承諾,對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人員,撤銷其職稱,未來3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二十二條
按照《遼寧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陞實施細則》(遼農字〔1994〕11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的通知》(遼農字〔1998〕117號)、《遼寧省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管理暫行辦法》(遼人發〔2006〕8號)評定的相應職稱和各市評定的農村實用人才、新型職業農民職稱,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照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予以認定或重新評定,在符合上一級申報條件時申報上一級職稱。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應按照國家和省現行職稱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遼寧省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與晉陞實施細則》(遼農字〔1994〕116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的通知》(遼農字〔1998〕117號)、《遼寧省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管理暫行辦法》(遼人發〔2006〕8號)等文件規定即行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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