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布近期審結的一起備受關注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肖某因非法出售12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蓑羽鶴,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同時,法院判決其通過提供超過3000小時環境保護公益勞動的「勞務代償」方式,承擔部分生態損害賠償責任。
據悉,蓑羽鶴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生態環境質量要求很高,在我國種群數量較少。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6月至7月期間,無業人員肖某(男,1969年生)與陳某(已判決)經電話聯繫,商定出售野生蓑羽鶴雛鳥事宜。
隨後,陳某駕車抵達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肖某則駕駛其私家車,將非法獲取的12隻蓑羽鶴雛鳥運至陳某入住的某停車場,以每隻400元的價格完成交易,非法獲利。
陳某在購得這批蓑羽鶴雛鳥後,將其運回位於安徽省宿州市的臨時養殖場飼養約一年,隨後進行販賣。經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鳥類確為蓑羽鶴,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每隻整體價值為人民幣5萬元,12隻總價值高達60萬元。所幸,這批蓑羽鶴被成功解救,被移送至保定市和徐州市的野生動物救護中心。
2023年5月,肖某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提供了他人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重要線索,構成立功。此外,肖某在偵查階段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並表示認罪認罰。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鄂溫克族自治旗檢察院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肖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0萬元。法院查明,同案犯陳某因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判處刑罰,並已承擔了賠償責任30萬元。
因肖某無固定工作,沒有穩定收入,經濟困難,無力承擔巨額賠償款,為確保生態修復責任能夠實際履行,法院採納由當地公安、檢察機關及當地企業聯合制定的《公益訴訟方案》。
11月6日,法院作出判決:肖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肖某繳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萬元,上繳國庫,用於生態環境修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生態損害賠償金191189元,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年六個月內提供總計3152小時的公益勞動,以彌補其剩餘生態資源修復費用78811元;此外,肖某還須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