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順手參與抽獎,運氣爆棚中的大獎究竟算誰的?近日,一位上海某公司的實習生小金(化名)在社交平台發帖稱,自己因公出差,在活動現場參與集章抽獎,意外抽中了一張價值約3000元的GeForceRTX5060顯卡。然而,還沒來得及高興,隨行的公司同事便告知他「顯卡屬於公司財產,財務已經知道了,需要上交」。11月20日,小金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與公司多輪「約談」後,雖然公司最終不再強行索要顯卡,但也暗示他「另謀高就」。目前,小金已提交了離職申請。隨著相關帖子在網路發酵,關於「打工人因公出差的中獎歸屬」問題引發了網友熱議。
因公出差參加集章抽獎,抽中顯卡後被要求「充公」
據小金介紹,他是上海某公司的實習生,8月底剛剛入職。11月14日,他受公司委派前往蘇州,參加一場由英偉達(NVIDIA)主辦的路演活動。當天活動現場有多家企業參與,氣氛熱烈,主辦方開設了一個面向現場觀眾的集章抽獎活動。

現場的集章抽獎卡及活動規則
從帖子中曬出的抽獎卡來看,該集章抽獎活動需要觀眾在展區集齊9個展位的LOGO章方可參與抽獎。抽獎規則明確註明是「僅面向現場觀眾」,且要求「每人限領一張集章卡」。當天活動間隙,小金領取了一張集章卡。之後,在去洗手間時順便去各個展位完成了蓋章,「當時同行的同事並沒有去,而是把他的卡給我,讓我幫他也集一下章。」小金回憶道。

小金抽到的顯卡
令小金意外的是,當天自己運氣爆棚。在下午6點左右的開獎環節,主持人直接念出了他的名字。他幸運地抽中了一張GeForce RTX
5060顯卡,市場價值約3000元。然而,中獎後的喜悅並未持續太久。小金告訴記者,領完獎後,隨行的同事先是私下建議他「要不賣了換錢」,但小金表示想留著自己組裝電腦使用。沒想到,當天晚上,該同事給小金髮來消息並打來電話,「這個事情財務那邊也知道了,你是代表公司參加活動,出行費用由公司承擔,這個顯卡理應屬於公司財產,下周一你把它帶過來。」
「雖然獎品價值不算特別高,但這是我人生中中過的第一個大獎,我非常在意。」小金表示,更令他感到氣憤的是被「套路」的感覺。11月17日(周一),他到公司後,特意去諮詢了財務部門,結果發現所謂的「財務已知情」並不屬實,財務人員表示對中獎一事毫不知情。

小金與同事的聊天記錄
小金告訴記者,隨後幾天,公司高層介入後,公司為此事開了兩次會商討,並對他進行了約談。雖然最終沒有強行沒收顯卡,但在最後一次溝通中,公司人事找他談話,委婉地表示事情鬧得比較僵,「抬頭不見低頭見」,建議他「找找別的公司」。
「既然公司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是臨時商議決定的,我覺得不太合理。」小金表示,在聽了人事的建議後,11月19日晚,他主動提交了離職申請。

小金帖子下方網友的留言
記者注意到,在小金髮帖的評論區中,絕大多數網友站在了小金這邊:「憑運氣中的獎,憑什麼充公?」「讓他出示公司委派你抽獎的文件」,也有網友調侃道:「如果抽中罰款5萬,公司是不是也替你交?」
類似「中獎歸屬」爭議並非個例,法院曾判「獎品歸個人」
記者梳理髮現,因公參加活動中獎,獎品被公司索要的情況在職場中並非首次出現。
早在2017年,《新華日報》就曾報道過一起相似的案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因事無法參加客戶答謝晚宴,委託員工張某代為參加。晚宴上,張某手中的獎券中了一等獎3000元現金。事後公司辭退並起訴張某要求返還獎金,理由是張某是代表公司出席。

此前媒體報道的案例
但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求。法院審理認為,晚宴抽獎是舉辦方為了活躍氣氛與「到場觀眾」的互動活動,與公司是被邀請方無關。除非公司能舉證證明,張某領取獎券、參與抽獎及領取獎金是代表公司,否則獎金應歸張某個人所有。
類似地,像是「出差期間買彩票中獎」、「公司年會抽獎中獎」等事件,近年來也曾多次被媒體報道過。記者注意到,在這些案例中,法院或法律專業觀點均明確表示,所有權歸屬參與抽獎或購買彩票的個人,與公司無關。例如,深圳某通訊公司員工在年會上抽中11萬元員工大獎,公司僅向張某支付了2.03萬元後拒絕支付剩餘錢款。張某隨後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補足未支付的獎金部分。法院審理認為,結合年會流程細節、微信聊天記錄,公司在晚會前向酒店發放的流程表上,明確註明11萬元獎項為員工大獎,公司應足額兌現,最終判決公司向張某補足剩餘的8.97萬元獎金。
律師說法:界定獎品歸屬需釐清「運氣所得」與「職務行為」
針對小金抽中顯卡被要求「充公」一事,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唐泰律師分析認為,界定獎品歸屬的關鍵,在於判斷該獎品的獲得是基於個人的「運氣所得」,還是履行「職務行為」的成果。
唐泰律師指出,此類爭議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員工參與抽獎是受公司明確指派,或獎品是主辦方明確贈予參會企業本身的「商務贈予」,那麼該獎品可能構成公司財產。但在本次事件中,根據描述,抽獎活動面向的是「現場觀眾個人」,中獎具有偶然性。員工在工作間隙自願參與,通常被視為個人行為,而非直接的職務行為。
「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類情況有明確約定,或者能證明員工參與抽獎本身就是其被指派的公務職責的一部分,否則公司主張獎品歸公的法律依據可能並不充分。」唐泰律師強調,小金作為中獎者,是民法典所保護的物權所有人,其權利應受尊重。
唐泰律師同時建議,員工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應保留好抽獎規則、中獎憑證等證據。若公司與員工就此產生分歧,應首先依據事實與規則進行理性溝通。若溝通無效且權益受損,員工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等合法途徑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