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6 12 月

「兩岸條例」修法草案擬管控立委赴陸 陸委會:防範中共統戰滲透

行政院院會26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法的草案,擬新增將立委、卸任未滿3年縣市長納入赴大陸需要許可的人員類別,陸委會指出,此舉提升國家安全維護與強化公民監督,防範中共統戰滲透。

陸委會透過新聞稿表示,行政院院會26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一、公務員赴陸全面采許可制。二、完善特定人員赴陸規範制度。三、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應公開揭露。四、進一步擴大規範曾任指標性職務人員,禁止赴陸出席中共舉辦妨害國家尊嚴的活動。行政院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說明,賴總統今年3月13日提出5大國安威脅及17項因應策略指示(賴十七條),另5月15日監察院提出公務員違法違規赴陸糾正案,要求行政院所屬進行缺失改進。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研擬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循法製作業程序辦理,報請行政院審議通過。

修正重點包含:

一、 公務員赴陸采全面許可制。11職等、警監3階以上公務員維持現行規定,赴陸前向內政部申請許可;10職等、警監4階以下未涉密人員赴陸,須經所屬機關許可。(修正草案第9條第3項)

二、 任重要職務或涉密人員管理制度予以完善,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人員增訂:(一)立法委員。(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1款)。(二)退離職未滿3年之縣(市)長。(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1款、第5款)。(三)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國家機密之人員。(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4款)。(四)一般公務員違反赴陸規定者,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3年內,改為強制列管。(修正草案第9條第4項第7款)。

三、 對於應提列為赴陸管制人員,機關遲不予認定,內政部得命限期辦理;如未依限辦理,由內政部逕行列管(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修正草案第9條第6項)

四、 民選公職人員赴陸接觸中共黨政軍,返台時須提供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資訊,由權責機關公開揭露。(修正草案第9條第15項)

五、 指標性卸任官員禁止赴陸出席妨害國家尊嚴活動。擴大規範對象,增訂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安會咨委、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或領有月退除給與的校級軍官。此外除原有規定受規範對象不得出席中共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外;本次增訂受規範者亦禁止出席中共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修正草案第9條之3)

陸委會強調,全國軍公教總數約62萬餘人,經提列為管制人員約2萬8千人,約佔4%;以本年1月至10月為例,提出赴陸申請233人次,不予許可32人次,許可比率達86.3%。

陸委會澄清,赴陸管制采許可制並非禁止赴陸,而是基於保護國家與公務安全必要的風險控制。且在最小管制原則下,相關規範主要針對公務員,並不會影響一般民眾前往中國大陸。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法倘順利通過,可精進現行赴陸管制規範,使管制方式單一,機關許可程序需更為嚴謹,對於受管制人員赴陸權益更有保障;修法變動成本最小,受管制對象更為周延,降低國家安全風險;並可防範中共統戰滲透,提升民主防衛。

陸委會最後指出,本次修正草案業於今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即送立法院審議。陸委會將向國會積極說明修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企盼國會能支持本次修法。

陸委會26日午間指出,兩岸條例修法草案,新增立法委員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的作...
陸委會26日午間指出,兩岸條例修法草案,新增立法委員赴陸前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的作法,可降低國家安全風險;並可防範中共統戰滲透,提升民主防衛。(本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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