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女收受赔偿后表示愿意原谅陈男,亦同意给予缓刑机会,法官认定其确有悔意,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3年。(示意图,资料照)
台北市陈姓男子透过交友软体Tinder结识A女(化名),相约至对方住处观看影集,却无视对方闪躲与拒绝,强行对其进行性侵行为。士林地方法院审理,考量陈男已与被害人达成45万元和解并取得原谅,最终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3年。
判决指出,陈男与A女去年3月26日在Tinder相识,两天后相约在A女位于大同区的住处共看影集。当晚7时许,陈男抵达后,心生歹念、无视A女的不愿意与推阻,强行抚摸对方胸部及下体,并以生殖器插入A女口部得逞。
随后,陈男更意图进一步侵犯,将A女压在床上企图发生性行为,所幸A女极力挣扎反抗,陈男才未进一步得逞并离开现场。A女脱困后立即报警,警方随即循线查获陈男到案。
士林地方法院审理期间,陈男对犯行供认不讳。法官认为,陈为满足性欲,未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法纪观念淡薄,考量他并无前科,且在案发后积极面对,于同年10月间与A女达成和解,分两次付清共计45万元赔偿金。
判决提及,A女收受赔偿后表示愿意原谅陈男,亦同意给予缓刑机会,法官认定其确有悔意,且犯罪情状显可悯恕,若处以法定最低3年刑期仍嫌过重,故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并依强制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须付保护管束,全案可再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