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拖欠工程款案一波三折 七旬老人感叹维权难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我叫丁宝江,男,今年虚岁70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保定市顺平县人。现就三起拖欠工程款案反映如下。
其一,石家庄市宝曼公司欠款,历时18年,从2001年3月在桥西区法院立案开庭,到2002年11月17日长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宝曼公司偿还456537元工程款及利息。2003年3月28日由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 年底,正当一审法院执行时,由河北省高院下达裁定:“指令中院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2005年8月12日中院再审,本来欠款主体明确,事实清楚,2005年10月12日石市中院下达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在长安区法院搁置十年后,于2014年5月19日重审,6月10日做出判决,维持原判;被告又上诉到石家庄中院,石中院于2014年8月11日第三次开庭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退回长安区法院执行。2015年9月9日,长安区法院又做出“查无财产,终结执行”的裁定。2018 年长安区法院找到原告张某斌,但原告称公司已注销、夫妻已离婚,身无分文。法院束手无策。不知这轮回审判,终结执行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故事?不知本案执行的路还有多长?
我认为,2004 年高院下达终止执行,指定再审的裁定是错误的。2005 年石家庄中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同样是不公正的。另外,发回重审十年合法吗?不仅不合法,而且错过了执行机会。我要求有关部门调查这起马拉松式的官司,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补偿损失。
其二,石家庄市良村开发区,河北新天伦维生素制品有限公司工程,2000年2月开工,2001年3月基本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