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二審民事判決書,駁回了60歲赴宴身亡男子諶某根妻兒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45萬餘元索賠的判決。此前,諶某根受邀參加戰友陳某庚為兒子兒媳舉辦的婚宴,飲酒後騎電動車返程時不幸發生側翻,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諶某根妻兒將宴請方陳某庚及其兒子兒媳、兩名共同飲酒者,起訴至法院索賠45萬餘元。
事件發生在2023年10月4日中午。陳某庚在高安市某酒店為兒子陳某雄、兒媳曾某雯辦婚宴,邀請戰友諶某根、王某元、陳某名及案外人簡某良、鄒某華參加酒席。當日宴席上,客人可自願選擇飲酒或喝飲料,全桌客人中,僅諶某根、王某元、陳某名選擇飲酒,飲用的是陳某庚提供的53度定製「陳某家宴酒」,三人均自行倒酒,席間無人勸酒。其中,王某元喝了四兩左右,陳某名喝了三兩左右,諶某根喝了二兩左右,酒瓶內仍有剩餘酒水。

婚宴期間,陳某庚及兒子兒媳到諶某根所在桌敬酒,陳某庚以水代酒,未勸酒也未加酒。散席時,諶某根未表現出醉酒或身體異常,散席後,諶某根又與簡某良、鄒某華一起離開酒店步行到世博華城。諶某根與鄒某華、簡某良分手後,騎電動車從世博華城沿高安市瑞陽大道返回狀元府家中,13時30分許,諶某根騎行至某乙酒店路段時發生側翻,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託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對諶某根進行屍表檢驗,以查明死亡原因。次日,又委託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對諶某根血液中乙醇成分進行定性定量分析。2023年10月7日,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分別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諶某根僅通過屍表檢驗無法明確其死亡原因,如需進一步明確,建議行屍體解剖檢驗。諶某根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2.17mg/100mL。
事後,諶某根妻兒將宴請方陳某庚及其兒子兒媳、兩名共同飲酒者起訴至法院索賠45萬餘元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諶某根妻兒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陳某庚及其兒子兒媳、兩名共同飲酒者存在特定危險先行行為,以及諶某根的死亡與喝酒有關係其要求5人承擔注意照顧義務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諶某根妻兒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諶某根妻兒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