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映人被指虛假訴訟致當事人損失巨大
「被反映人相互串通,採取欺騙手段,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提起虛假訴訟,以達到詐騙、侵佔反映人巨額財產的目的,給反映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近日,安徽省蕭縣籍男子朱臣偉致函有關部門如是說。
在2017年6月15日,我受被反映人陳某(安徽省蕭縣黃口鎮某村人,現被羈押於某看守所)委託,與被反映人唐某波(住安徽省蕭縣龍城鎮淮海路干泥塘)、周某玉(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袁庄路東)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此後並未參與過該工程的任何建設,也沒有接收過與該工程相關的款項,且唐某波、周某玉對此事明知(以2019皖1322民初1504號卷第96頁加庭審錄音錄像為證),自身也是一直與陳某進行的工程相關聯繫。後該虛構事實,以實際施工人名義提起訴訟將本反映人作為合同相對方起訴。
訴訟中,四位被反映人相互串通,製作偽證,再在庭審中則以由安徽俊陽生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縣,法定代表人劉某宇。以下簡稱俊陽公司)故意逾期舉偽證,陳某拒不到庭的方式,以達到捏造事實,欺騙司法機關,將責任轉嫁給反映人的非法目的。
其一,被反映人俊陽公司舉證第三組中《工程分包協議書》為偽證。該協議書中,乙方「陳某」的簽字及捺印均為偽造。
其二,同為第三組證據中的《承諾書》也為偽證。該承諾書中,承諾人落款處「陳某」簽字及捺印明顯為偽造,且案涉工程早於2017年完工,2018年5月便已審計完成。該承諾書籤訂的承諾日期卻為2018年10月12日,明顯系偽造。
其三,被反映人俊陽公司舉證第四份《蕭縣教育項目竣工驗收單》為偽證。工程2017年7月19日才完工,而該驗收單上各蓋章處時間卻均為6月下旬。未完工的工程怎麼可能會進行驗收,且所蓋的公章本身也被公安機關證實為偽造。偽造人則為被反映人陳剛,並被追究了相關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