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金海公司陷虛假訴訟致停產工人何日再就業
2020年9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科右中旗檢察院作出右中檢一檢刑不訴【2020】Z14號不起訴決定書,對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市居民劉某珍涉嫌虛假訴訟罪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於當日將羈押近10個月的劉某珍釋放。決定作出後利害關係人遼寧省瀋陽金海隆興農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公司)、高興濤、郭鴻雁立即向內蒙古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提出申訴,撤銷不起訴決定,依法追究劉某珍的刑事責任。
案件詳情: 2017年1月9日,金海公司和高興濤對以往借劉某珍的款項進行了全部結算,為劉某珍出具了45萬元的借條,約定利息為四分。還款時劉某珍書面要求將款項打入劉某的銀行賬戶內,金海公司將本息49萬元(其中45萬元為本金,利息為4萬元)先後存入劉某的農行賬戶內,賬號為622845305800025967*,但劉某珍僅認可出具收條的8萬元,其餘的41萬元劉某珍以「不熟悉劉某」為由不承認金海公司償還。劉某珍將金海公司訴至內蒙古烏蘭浩特市法院,法院判令金海公司償還劉某珍本金37萬元,自 2017年1月9日至給付之日止按2分計息。金海公司不服上訴至內蒙古興安盟中級法院,2018年8月13日內蒙古興安盟中級法院開庭時劉某珍回答審判人員提問:「我不認識劉某;有劉某這個人,跟我是朋友關係,做買賣認識的……但現在我也找不到劉某這個人;挺長時間沒有聯繫了,只有電話號。」為查清事實,金海公司對劉某身份進行調查,經調查得知劉某與劉某珍是親姐妹關係。又經公安機關偵查劉某是烏蘭浩特市突泉縣教師,是劉某珍的親姐姐,劉某說:「我只是開卡、銷卡人,中間持卡人是劉某珍,我不認識高興濤、郭鴻雁。」有證據證實劉某珍已經獲得了49萬元償還的款項。內蒙古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後以劉某珍涉嫌虛假訴訟罪向科右中旗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9月14日科右中旗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科右中旗檢察院在不起訴書中認定:「高興濤於2016年12月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