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世茂廣場案,兩級法院超出訴求判決解除合同引發強烈爭議
日前,媒體接到瀋陽世茂五里河項目工地工人的實名投訴:在遼寧省瀋陽世茂五里河商業廣場工程爭議案中,遼寧省高級法院民一庭法官孫維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張代恩,超出當事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在對方拖欠巨額工程款以及農民工工資情況下,違法判決解除總承包合同,強令北京城建撤出施工現場。他們說:這兩個法官已經涉嫌枉法裁判,日前已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
北京城建公司向媒體介紹:2013年1月25日,瀋陽世茂公司作為發包方,北京城建作為承包方簽訂了瀋陽世茂五里河商業廣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瀋陽世茂卻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3月,瀋陽世茂又根據工程需要下達了停工指令。瀋陽世茂為了賴賬和拖延支付工程款,2018年又以確認合同無效為由起訴至遼寧省高院,遼寧省高院認為合同合法有效,瀋陽世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成立。但遼寧省高院法官孫維良在瀋陽世茂拖欠巨額工程款、沒有當事人訴訟請求作基礎的情況下,違背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的規定,違法判決解除雙方合同,並強令城建公司30日內撤出施工場地。
北京城建不服遼寧高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審認為:瀋陽世茂公司在原審中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案涉合同無效,原審判決在認定合同有效的基礎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範圍,剝奪了當事人就該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於是作出(2021)最高法民終695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遼寧省高院(2018)遼民初4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瀋陽世茂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城建公司說:到此,該案本應就此划上句號,但瀋陽世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提出了申訴。該院審監庭法官張代恩違法裁定再審,悍然作出了(2023)最高法民再222號民事判決書,不顧我國民事訴訟法211條第11款的明確規定,撤銷(2021)最高法民終695號民事判決,維持了遼寧省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