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為美女寄出帳戶、提款卡,結果害16名被害人匯入121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縣張男提供帳戶給詐團,造成16名被害人共損失121萬元,他辯稱自己是中了「美人計」,一名香港女跟他「互許終身」,還先寄來20萬港幣「表示誠意」,但對方說,這筆錢卡在海關,要用3個帳戶和密碼,才能領出,他依約寄出,結果中計,「美女」此後音訊全無,還因涉及詐欺罪被逮。法官認為,張男並無主觀犯意,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認為檢方所提證據不足形成有罪心證,判決無罪。
張男在法庭上堅決否認有犯意。他辯稱,自己2023年11月間在網路上認識自稱香港女子的「陳曉丹」,雙方迅速發展為情侶關係,互稱「老公老婆」。「陳曉丹」表示要來台灣定居,先匯款20萬港幣至其台銀帳戶,但遭扣押,「陳曉丹」要求他聯絡「李專員」處理,張男信以為真,便寄出3張提款卡並提供密碼,後來又匯5萬元給「李專員」指定的帳戶,當作是資金解凍費用,後來就音訊全無。
給果他寄出的帳戶,先後有16人,共計匯入121萬元到張男提供的帳戶,被害人報案,警方循線逮捕張男,他男說,「我不是詐騙犯」,強調自己也是受害者,受騙上當。但仍被檢方提起公訴。
該案進入彰化地院審理,張男秀出自己跟「陳曉丹」的對話截圖,對方提到「親愛的什麼時候發你的帳戶給我了,我想早點回去見你」、「我給你匯款的事情我們兩個知道就好喔,因為這是我們的秘密,你不可以跟別人講喔,台灣比較亂,我不希望人家知道我有錢」,張男也提出他匯出5萬元的單據。
法官表示,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洗錢防製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但被告可能遭詐欺而交付帳戶、密碼,即難逕認其主觀上有洗錢犯意,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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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