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沪0115刑初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展,女,1983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2018年8月因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被处警告,2019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4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1月18日袚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凯,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曾玥,北京凯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5) 21号起诉书指控披告人张展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展及辩护人张凯、曾玥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展在境外社交软件“X”(原推特)和Youtube(油管)上大量散布辱骂他人的信息和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的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相关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展的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展否认起诉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无法反映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亦无法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破坏了社会秩序,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24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展在境外社交平台上大量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年8月28日,张展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中浦鉴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工作情况等,证实鉴定机构就案涉网页的内容及相关查看量、评论数、转发数等进行固定等情况。
2. 深圳殡仪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被告人直播中所述的情况。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等物品的情况。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6. 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7. 被告人张展的供述等,证实其曾于本案侦查阶段承认案涉账号为其使用,案涉内容为其所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展在信息网络上大量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巳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否认犯罪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老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艳利
审判员 陈玮
审判员 奚燕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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