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 12 月

評清潔員與舊電鍋案 律師:依法偵審卻與社會法感落差

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收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社會各界再掀討論;有律師認為,此案依法偵審卻仍與民眾法感相異,期待法務部推動修法,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穩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包盛顥說,法院雖認此案情節輕微,計入自首等因素減刑並宣告緩刑,多數民眾仍因舊電鍋殘值極低,且是送給拾荒婦的善舉,依貪污罪判處並褫奪公權,仍屬刑責過重,顯與人民法感脫節。

建議法務部針對小額貪污修法時,明定「小額」門檻並定時檢視,納入行為動機(是圖利還或僅是人情往來)及公益侵害程度作為考量依據,也須避免被外界誤解為「小額貪污除罪化」,同時應加強公務員法治教育,從源頭避免公務員誤觸法網。

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林育杉說,檢方起訴此案並不意外,法院判決也依法有理,但從社會觀點來看,將好心助人的黃男定罪,難免使人感覺法律過於嚴苛僵化,與社會法感落差大。

貪污治罪條例立法原意在於嚴懲濫用公權、侵吞公產、有礙公務員廉潔者,過去重大貪污或貪瀆案多是涉及高價值或重大利益,當殘值32元的舊電鍋也被視為不正利益時,凸顯相關條文適用範圍過寬,導致情節輕微、出於善意等行為也被入罪,情輕法重之下,不符刑法基本的罪刑相當的比例原則,可能與法律正義的精神產生衝突。

「法律守護廉潔,也不該扼殺善意」林育杉說,若類似案件持續被以貪污罪論處,不只會使這些社會認為善心的公務員終生背負貪污惡名,也可能壓抑公務員在人性化、善意關懷上的積極作為。

法院礙於法定刑的嚴苛,特別考量黃男坦承犯行、自首、財損微小、情節輕微等情,輕判並宣告緩刑,一定程度反映對黃男善意、不營私的情況有所體諒,但僅靠法院或法官裁量,對公務員來說,仍存在受重刑宣告的高度不確定性。

林育杉也建議,未來修法應明訂「小額貪污」金額門檻,併兼顧犯罪情節及動機,是否出於善意或公益等,既能回應社會期待,也能與重大貪瀆犯罪清楚區隔;偵查階段若能允許檢察官對於財損極低、動機良善、被告自首認罪等情況,有更彈性的處理空間,如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也有助於節省司法資源。

在行政程序方面,機關可擬定更明確的資產、回收物處置程序, 如報廢標準、可流入公益用途的規定、捐贈前審核流程與流向登記等,降低第一線人員誤觸灰色地帶,也能避免制度空隙遭濫用。

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收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
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將收運到的舊電鍋贈送拾荒婦,士林地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月、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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