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环保局黄姓清洁队员将收运到的旧电锅赠送拾荒妇,士林地院今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职务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判刑3月、缓刑2年、褫夺公权1年,社会各界再掀讨论;有律师认为,此案依法侦审却仍与民众法感相异,期待法务部推动修法,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稳胜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包盛颢说,法院虽认此案情节轻微,计入自首等因素减刑并宣告缓刑,多数民众仍因旧电锅残值极低,且是送给拾荒妇的善举,依贪污罪判处并褫夺公权,仍属刑责过重,显与人民法感脱节。
建议法务部针对小额贪污修法时,明定「小额」门槛并定时检视,纳入行为动机(是图利还或仅是人情往来)及公益侵害程度作为考量依据,也须避免被外界误解为「小额贪污除罪化」,同时应加强公务员法治教育,从源头避免公务员误触法网。
麟霖国际法律事务所林育杉说,检方起诉此案并不意外,法院判决也依法有理,但从社会观点来看,将好心助人的黄男定罪,难免使人感觉法律过于严苛僵化,与社会法感落差大。
贪污治罪条例立法原意在于严惩滥用公权、侵吞公产、有碍公务员廉洁者,过去重大贪污或贪渎案多是涉及高价值或重大利益,当残值32元的旧电锅也被视为不正利益时,凸显相关条文适用范围过宽,导致情节轻微、出于善意等行为也被入罪,情轻法重之下,不符刑法基本的罪刑相当的比例原则,可能与法律正义的精神产生冲突。
「法律守护廉洁,也不该扼杀善意」林育杉说,若类似案件持续被以贪污罪论处,不只会使这些社会认为善心的公务员终生背负贪污恶名,也可能压抑公务员在人性化、善意关怀上的积极作为。
法院碍于法定刑的严苛,特别考量黄男坦承犯行、自首、财损微小、情节轻微等情,轻判并宣告缓刑,一定程度反映对黄男善意、不营私的情况有所体谅,但仅靠法院或法官裁量,对公务员来说,仍存在受重刑宣告的高度不确定性。
林育杉也建议,未来修法应明订「小额贪污」金额门槛,并兼顾犯罪情节及动机,是否出于善意或公益等,既能回应社会期待,也能与重大贪渎犯罪清楚区隔;侦查阶段若能允许检察官对于财损极低、动机良善、被告自首认罪等情况,有更弹性的处理空间,如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也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
在行政程序方面,机关可拟定更明确的资产、回收物处置程序, 如报废标准、可流入公益用途的规定、捐赠前审核流程与流向登记等,降低第一线人员误触灰色地带,也能避免制度空隙遭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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